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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6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簡璽容王品惠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8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志龍(下稱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346 號判決後,並於同年9 月10日合法送達至被告指定之送達處所即臺中市○○區○○○○巷00號9 樓之6 ,被告雖於同年月21日(上訴期間之末日為國定例假日,故順延之)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判決,爰依法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於同年11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又因上訴人籍設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且原陳報之居所地亦因上訴人遷移不明且現住居民書不允許黏貼送達通知而無從辦理寄存送達,本院乃於同年12月7 日改以公示送達上訴人,並於105 年1 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亦有送達證書、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函在卷可查,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述上訴之理由,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首開說明,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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