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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2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齡玉林德鑫林依蓉

原告
李鴻賓
訴訟代理人
林嘉明
被告
林憲旻

      阮俊儒

      紀岳辰

      蔡志欽

      周士瑋

      陳宥均

      郭峻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重易字第245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林依蓉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2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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