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23號
- 原告
- 李鴻賓
- 訴訟代理人
- 林嘉明
- 被告
- 林憲旻
阮俊儒
紀岳辰
蔡志欽
周士瑋
陳宥均
郭峻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重易字第245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附民字第323號
阮俊儒
紀岳辰
蔡志欽
周士瑋
陳宥均
郭峻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重易字第245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