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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3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江奇峰林德鑫江彥儀

原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亨利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幸宜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告
古紹土

      余有發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6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江彥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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