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37號
- 原告
-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亨利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賴幸宜
- 訴訟代理人
- 陳居亮律師
- 被告
- 古紹土
余有發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6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附民字第437號
余有發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6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