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37號 原 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亨利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幸宜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古紹土 余有發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6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