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永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永進(下稱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判決,該判決於106 年1 月12日送達至被告住所地即臺中市○○區○○路000 號,因未會晤受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寄存送達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證。被告雖於106 年1 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之原由於開庭時再詳述,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所提上訴狀1 份得參,本院乃於106 年2 月3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函知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函文於106 年2 月13日送達至被告住所地臺中市○○區○○路000 號,復因未會晤受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乃寄存送達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存卷足佐,因被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嗣本院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於106 年3 月30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6 年4月7 日送達至被告住所地臺中市○○區○○路000 號,並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考,而被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