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1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3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嘉衽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嘉衽與告訴人張美雲係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臺中教育中心之同學,被告竟於民國105 年2 月11日夜間9 時許起至同年月14日上午9 時許止,透過手機登入LINE通訊軟體,以「雞蛋糕」名義,接續在「麗慧」、「angel 靖淳」、簡祥霖等多數人均得閱覽之「手工藝班文化大學」群組內,發送:「吃藥了嗎」、「蟑豬騎」、「霉暈吃藥嗎」、「快救命病情加重」等文字,公然侮辱暱稱為「張芝綺」之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經告訴人於105 年2 月16日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嘉衽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張美雲於105 年10月27日以新臺幣1 萬元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於105 年11月1 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見本院卷第40、42頁)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1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