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達琪
- 選任辯護人
- 黃國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76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達琪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達琪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及證人指述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事證明確,經本院於105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被告於案發時無業,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諭知以新臺幣50,000元具保,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2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