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献博
- 選任辯護人
- 趙璧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7124 號、第304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献博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献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則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已非同於以往,足認被告因重刑而逃亡之可能性重大,而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5 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6 年3 月22日、5 月22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被告前雖經本院准予提出新臺幣8 萬元後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亦覓保無著。本院審酌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業經本院於106 年6 月22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 月之重刑,倘非取具適當數額之保證金,僅予限制住居及按時報到之方式,尚不足達保全被告之目的,被告既無從以繳交保證金之方式替代原羈押處分之執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7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