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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鍾貴堯王品惠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7號

                   106年度訴字第64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冠勝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
被告
林承慶
被告
童騰億
被告
賴東佑
被告
呂聖德
被告
歐卜銘
被告
周克穎
被告
連緯恩
被告
駱欣宜
被告
許祐瑄
被告
劉競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