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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劉柏駿黃杰張文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且以管轄錯誤為由,移轉本院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黃 杰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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