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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胡芷瑜黃凡瑄江彥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宇銓

具 保 人 賴佩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佩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賴佩瑜因被告葉宇銓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4 年度聲羈字第699 號卷第10至12頁)。惟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未到院接受審判,嗣經本院核發拘票囑警進行拘提,亦因被告已不知去向而無法拘提到案,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拘提事項回覆表暨員警報告書等附卷可憑;另本院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至本院接受審判,惟屆期被告並未到院,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附卷可參,而被告目前復無何在監、押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彥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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