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順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167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順意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順意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及證人指述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5 年11月19日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於105 年12月29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97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本院審酌被告於短時間內為數次詐欺犯行,而本件尚有其他共犯未到案,被告及詐欺集團之犯罪手法簡單,卻能牟取暴利,詐騙金額甚高,被告如予以釋放,即可能基於同一原因,再次參與該詐欺集團犯案,依其犯罪態樣,被告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是原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1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