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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10號

聲請提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提字第10號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被逮捕拘禁人 林漢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逮捕拘禁人賭博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逮捕拘禁人林漢宏前於民國105年6月1日19時許,因賭博案件,在臺中市西區中華路1樓前路旁騎樓下,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以「賭博現行犯」為由,逕行逮捕,並拘禁於大墩派出所中。查被逮捕拘禁人係於105年6月1日下午5時20分,前往臺中市○區○○路000○0號「新世界娛樂場」把玩電子遊戲機,約於同日下午6時50分結束遊戲,將記分卡寄交店家後,離開電子遊戲場後,步行欲前往「全球影城」地下室取車返家前,竟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在上揭時地攔下,告知被逮捕拘禁人涉嫌公然賭博,旋即以「賭博現行犯」為由,逕行逮捕並加以拘禁。惟被逮捕拘禁人只是前往上開電子遊戲場把玩電子遊戲機,並無換取財物之行為,根本沒有賭博事實,執行機關稱被逮捕拘禁人涉嫌公然賭博,而以「賭博現行犯」為由逕行逮捕並拘禁,完全無據,其逮捕拘禁之行為顯不合法。而被逮捕拘禁人依法提出提審要求後,檢察官仍指揮執行機關繼續製作警詢筆錄等相關偵查程序,為此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提審,並請求儘速提審,以釋放被逮捕拘禁人,以維權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羅國斌律師於105年6月2日向本院聲請本件提審後,被逮捕拘禁人業經警方於同日解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由該署檢察官於同日下午訊畢諭知請回,業經釋放等情,有該署點名單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逮捕拘禁人既已回復其自由,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予駁回,爰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