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3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嘉衽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嘉衽與告訴人張美雲係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臺中教育中心之同學,被告竟於民國105 年2 月11日夜間9 時許起至同年月14日上午9 時許止,透過手機登入LINE通訊軟體,以「雞蛋糕」名義,接續在「麗慧」、「angel 靖淳」、簡祥霖等多數人均得閱覽之「手工藝班文化大學」群組內,發送:「吃藥了嗎」、「蟑豬騎」、「霉暈吃藥嗎」、「快救命病情加重」等文字,公然侮辱暱稱為「張芝綺」之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經告訴人於105 年2 月16日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嘉衽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張美雲於105 年10月27日以新臺幣1 萬元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於105 年11月1 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見本院卷第40、42頁)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