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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2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道周王品惠施懷閔

原告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包振力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複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被告
昇欣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少喬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告
蕭忠政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蕭忠政自民國100 年4 月1 日至9 月15日及自同年11月14日起至104 年3 月31日止,擔任伊公司之廣電部通路專員,係為伊處理事務之人,依伊與被告蕭忠政間勞動契約第8 條約定,被告有保守其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不得洩漏之忠誠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訴外人天威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天威公司)店長呂瀅嘉於104 年2 月13日打電話至伊公司表示欲採購「獨染風騷染髮乳」商品,伊指派被告蕭忠政前往交易,詎被告蕭忠政竟將上情告知伊公司已離職之員工即被告昇欣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昇欣公司)之代表人被告劉少喬,並偕同被告劉少喬前往天威公司,由被告劉少喬向呂瀅嘉推銷「3D泡泡染染髮乳」,致呂瀅嘉改向被告昇欣公司訂購產品,造成伊受有損害,依法自應負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5 條、第188 條及原告與被告蕭忠政間勞動契約第8 條約定,訴請被告連帶賠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等並無原告所述之行為,且天威公司或呂瀅嘉未曾向被告昇欣公司或被告劉少喬訂購「3D泡泡染染髮乳」,無庸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引用刑事案件之陳述及書狀,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四、被告劉少喬、蕭忠政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智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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