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2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上恩
具 保 人 李佳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佳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佳蓉因受刑人吳上恩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受刑人經停止羈押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李佳蓉因受刑人吳上恩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具保人出具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 件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61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未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該案判決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