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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5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江奇峰林德鑫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達琪
選任辯護人
黃國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76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達琪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達琪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及證人指述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事證明確,經本院於105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被告於案發時無業,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諭知以新臺幣50,000元具保,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2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5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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