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宇銓
具 保 人 賴佩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佩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賴佩瑜因被告葉宇銓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4 年度聲羈字第699 號卷第10至12頁)。惟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未到院接受審判,嗣經本院核發拘票囑警進行拘提,亦因被告已不知去向而無法拘提到案,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拘提事項回覆表暨員警報告書等附卷可憑;另本院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至本院接受審判,惟屆期被告並未到院,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附卷可參,而被告目前復無何在監、押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