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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江奇峰林德鑫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順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167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順意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順意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及證人指述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5 年11月19日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於105 年12月29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97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本院審酌被告於短時間內為數次詐欺犯行,而本件尚有其他共犯未到案,被告及詐欺集團之犯罪手法簡單,卻能牟取暴利,詐騙金額甚高,被告如予以釋放,即可能基於同一原因,再次參與該詐欺集團犯案,依其犯罪態樣,被告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是原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1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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