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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昌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被告
達爾文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劉懿賢
共同兼被告
附民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第19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5621 號起訴書所載之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智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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