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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7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7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雅君

      張珮筠

      楊志欣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之第2頁第21列至第23列所載「附表一編號二」均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一」;論罪科刑欄之第10頁第19列至第20列所載「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應更正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編號一至四」。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即第2頁第21列至第23
    列所載「附表一編號二」,及論罪科刑欄即第10頁第19列至
    第20列所載「附表一編號二至五」均有所誤植,均應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7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