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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01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玉聰王奕勛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0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惟新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陳志隆律師

      顏嘉盈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705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惟新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惟新因殺人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6 年9 月21日第1 次延長羈押在案。茲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就前開刑事訴訟法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11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0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