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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巫淑芳陳航代蔡家瑜

原告
黃芬萍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被告
陳昱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緝字第16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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