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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他調字第3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清洲陳貽明李宜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他調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柏卲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裁定於該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二、茲查該行政訴訟案件業經審結,並於106 年4 月27日判決確定,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5 月11日院獻忠股106 判00211 字第1060001976號號函在卷可參,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李宜璇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他調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