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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廖純卿王姿婷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0000-000000 (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年籍詳卷)
被告
顏宏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22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