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2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46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正利

本件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

院審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而被告自白

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6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