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6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6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元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8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106 年度易字第183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羅元隆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羅元隆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羅元隆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第1 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理性和平解決紛爭,徒手毆打告訴人孫琬甄,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診斷書所載之傷害,所為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係先遭告訴人掌摑其臉部後,氣憤難耐方以還手,而非事端之始,且其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堪稱良好,暨本案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再斟以被告自陳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從新聞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優股
                                     106年度偵字第5882號
    被      告  羅元隆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元隆與孫琬甄因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號7 樓馨歡KTV 內,徒手毆打孫琬甄,致孫琬甄受
    有頭皮鈍傷、右側耳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孫琬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經查,被告羅元隆否認涉有上開傷害罪嫌,辯稱略以:伊當
    天有揮拳打告訴人孫琬甄之左臉,但伊不清楚告訴人之頭皮
    及右耳如何受傷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孫
    琬甄於警詢、本署偵查中指訴明確,並據證人黃俊榮於警詢
    及本署偵查中證述屬實,復有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驗傷診斷
    書及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所辯,顯係卸責托
    詞,不足採信,其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羅秀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賢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6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