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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85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8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黃幼蘭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71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克家涉犯刑法第268 條賭博罪,法定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非屬重罪,且被告業已具保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已足供擔保;另被告於警、偵、審歷次庭期均遵期應訊,本案經查扣之電腦設備繁多、遭起訴之員工甚重,業已造成營業困難,被告有與國外客戶洽談開發事宜之業務需求;況被告尚有稚子2 名,並無逃亡之虞,爰請求解除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 條第1 項或第101 條之1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定有明文。且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旨在避免被告因出境而滯留國外,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由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證據保全及訴訟程序之遂行等一切情形,綜合判斷之。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由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371號案件審理中,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2日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在案;而被告本案所涉賭博犯行,資金出入高達4000餘萬元,且前於104 年10月29日因賭博案件經搜索後,又再於105 年1 月11日日經搜索查獲本次賭博犯行,佐以本案涉案網站眾多,被告亦否認犯行,依合理判斷,逃匿以規避案件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涉案程度,本院認為對被告予限制出境、出海,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且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被告雖以出國工作需要為由提出本件聲請;然則,基於保全審判程序進行或執行之目的,本院權衡限制被告出境對其所造成之不利益、法益侵害之程度及本院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後,仍認為不宜准許解除被告限制出境之處分。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8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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