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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簡佩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36號

自訴人
李至倫
自訴人
向光華
自訴人
陳玉玲
自訴人
薛瓊瓊
共同自訴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被告
余國平

      丁慶富

      陳肅肅

      江孟惠

      李依錦

      林建宏

      田財錄

      賴翊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及刑事自訴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 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所謂被告所在地,係指其身體所在之地,並以起訴時即該案件繫屬於法院時為準,至其所在之原因,無論自由與強制,皆所不問(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 號、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刑事判例意旨、87年度台非字第370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余國平之住所在基隆市○○區○○路000 號;被告丁慶富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街00 號6 樓;被告陳肅肅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街000號14 樓;被告江孟惠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 樓;被告李依錦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街00 巷0○0 號;被告林建宏之住所在高雄市○○區○○○路 000巷00號7 樓;被告田財錄之住所在臺北市○○區○○街000 ○0 號、居所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1 樓;被告賴翊綺之住所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 號7樓,且被告8 人均未有在監或在押之情形乙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 1份(見本院卷第86頁至第101 頁)在卷可稽,是依卷內資料,並無足資認定被告8 人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有何住居所之情。

(二)自訴人提起自訴時,雖指被告林建宏之居所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嗣於107 年2 月1 日復陳報林建宏之居所在「臺中市○○區○○路00巷0 號」。然本院依自訴人所指被告林建宏之居所即「臺中市○區○○○○街00○0 號」傳喚通知被告林建宏應於107 年6 月20日到庭,該傳喚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該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7 年5 月3 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被告林建宏於本院107 年6 月20日開庭前,並未前往收受文件乙節,有林建宏之本院送達證書、立人派出所簽收紀錄各1 份(見本院卷第132 頁、第150 頁)附卷供參;另本院依自訴人所指林建宏之居所即「臺中市○○區○○路00巷0 號」傳喚通知被告到庭,被告林建宏本人亦未收受,而係由同居人收受乙情,有林建宏之本院送達證書1 份(見本院卷第131 頁)在卷可佐;參以被告賴翊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有跟林建宏聯繫到,但伊沒有見到人,所以不確定林建宏是否住在臺中等語(見本院卷第153 頁反),綜合上情,尚難認被告林建宏之居所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之臺中地區。

(三)至被告8 人之住居所既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依自訴狀內容所載,亦未載明被告8 人有在臺中地區,透過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之事實,自難認本案之犯罪地係在本院管轄之區域內。

四、綜上,本件繫屬於本院時,被告8 人犯罪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臺中地區,俱非本院所得管轄,故本院應無管轄權,自訴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自訴,於法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爰審酌本件被告丁慶富、陳肅肅、江孟惠、李依錦之住所均在新北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