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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玉聰王詩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皇璿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
被告
蔡孟全
選任辯護人
賴頡律師
被告
陳致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皇璿、蔡孟全、陳致綱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皇璿、蔡孟全、陳致綱因加重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3款加重詐欺取財罪罪嫌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乃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106 年11月11日、107 年1 月11日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107 年3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勛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5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