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皇璿
- 選任辯護人
- 沈崇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柏劭律師
- 被告
- 蔡孟全
- 選任辯護人
- 賴頡律師
- 被告
- 陳致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皇璿、蔡孟全、陳致綱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皇璿、蔡孟全、陳致綱因加重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3款加重詐欺取財罪罪嫌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乃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106 年11月11日、107 年1 月11日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107 年3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