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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鍾貴堯王品惠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福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1578 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3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福泉應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拾玖日起羈押參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福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經開庭審理後,業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等罪,以106 年度訴字第24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及3 月在案(本件因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業已提起上訴),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法定刑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茲因被告因另案在監執行期間將於106 年10月19日期滿,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法應於106 年10月19日12時前釋放,本院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茲經本院於106 年10月12日訊問後,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自另案執行期滿即同年月19日起執行羈押3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4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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