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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33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簡芳潔簡佩珺吳金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3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𥕥俊偉

具 保 人 黃榆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榆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定。

二、被告𥕥俊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黃榆婷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

三、茲以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具保人屆期亦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2 月23日屏檢文日108 助46字第1089007156號函、屏東縣○○○○○里○○○000 ○0 ○00○里○○○○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送之拘票、報告書存卷可稽;又被告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等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吳金玫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3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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