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雅君
張珮筠
楊志欣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之第2頁第21列至第23列所載「附表一編號二」均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一」;論罪科刑欄之第10頁第19列至第20列所載「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應更正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編號一至四」。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即第2頁第21列至第23
列所載「附表一編號二」,及論罪科刑欄即第10頁第19列至
第20列所載「附表一編號二至五」均有所誤植,均應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