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774號
- 原告
- 陳士良
- 被告
- 劉達元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36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劉達元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達元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3665號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