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4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4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
被告
胡靖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靖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律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107 年度偵字第37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4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