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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30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0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仲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41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仲倫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仲倫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各次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且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仍不思戒惕,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再施用毒品,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惡性非輕,然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就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透明結晶共5 包,經送鑑驗結果,就編號3 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0349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10月18日草療鑑字第1071000124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用以直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鍊袋共5 個,顯已與所包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連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又另扣案之電子磅秤1 台及吸食器1 組等物,被告於警詢中辯稱:該物品不是我的等語(見毒偵字卷第23頁),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足證該等物品為被告所有,亦無從認定為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亦非違禁物,是無從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
├────┼─────┼──────────────┤
│1       │透明結晶5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
│        │包(含包裝│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袋5個)   │送驗數量:3.0372公克(淨重)│
│        │          │驗餘淨重:3.0349公克(淨重)│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命                          │
│        │          │註:送驗透明結晶5 包,指定鑑│
│        │          │驗1包(編號3)              │
└────┴─────┴──────────────┘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309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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