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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04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育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41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育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
    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39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於民國105年5月3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多次因施用
    毒品,經觀察勒戒、判決確定後,猶再犯本案,無視於國家
    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應予非難,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
    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尚未嚴重危害他人權益,並考量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學識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
    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4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