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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幃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幃翔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張幃翔(下稱被告),而被告於107 年11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 份可稽,然其刑事上訴狀僅載有「主旨:不服臺中地方法院判決。說明:理由書後補。」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