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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黃光進王姿婷陳鈴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家愷
選任辯護人
張浚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張家愷(下稱被告)位於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巷00號之住所,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由被告之同居人陳妙姬收受,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11月5 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4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