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奇賢
- 指定辯護人
- 黃秀蘭 律師
具 保 人 陳彥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奇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陳彥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