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9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明敏
- 指定辯護人
- 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497、143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敏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黃明敏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