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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92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曾珮琦廖弼妍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明敏
指定辯護人
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497、143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敏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黃明敏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珮琦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9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