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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7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柯志民陳昱翔蔡逸蓉

原告
藍瑞福
原告
藍士誠
原告
藍婉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被告
施俊鴻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6 年度重訴字第287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陳 昱 翔

                法 官 蔡 逸 蓉

                書記官 陳 玲 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7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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