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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9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高增泓孫藝娜黃世誠

原告
田春梅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律師
被告
藍俊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簡字第67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9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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