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7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得謙
- 選任辯護人
- 侯珮琪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3918 、283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得謙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蕭得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