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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曾珮琦廖弼妍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得謙
選任辯護人
侯珮琪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3918 、283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得謙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蕭得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珮琦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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