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0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0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郁翔
巫泓明
本件被告賴郁翔、巫泓明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2 人均
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025號
巫泓明
本件被告賴郁翔、巫泓明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2 人均
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