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幃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幃翔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張幃翔(下稱被告),而被告於107 年11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 份可稽,然其刑事上訴狀僅載有「主旨:不服臺中地方法院判決。說明:理由書後補。」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