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振揚
具 保 人 陳文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422號、第1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陳文輝因被告劉振揚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以107 年度偵聲字第232 號裁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 萬元,由具保人於107 年4 月1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戶籍地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卻均猶未到庭,嗣經本院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後,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107 年度偵聲字第232 號裁定、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被告與具保人之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3 月19日基檢鈴良108 助73字第1081006175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各1 份(見本院107 年度偵聲字第232 號卷第7 頁至第7 頁反、第18頁至第19頁、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617號卷第54頁至第55頁、第57頁、第67頁至第69頁)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