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51號
- 被告
- 吳浩宇
- 選任辯護人
- 張庭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89、95、9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浩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浩宇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與其他共犯所述略有不一,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之虞;又被告所涉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組織犯罪,前後時間約2 個月,起訴書附件被害人數40餘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經權衡比較公、私益,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7 月5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107 年9 月28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本院於107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認定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等,於107 年9 月26日宣判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在案,斟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10月5 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