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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劉柏駿劉承翰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奇賢
指定辯護人
黃秀蘭 律師

具 保 人 陳彥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奇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陳彥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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