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錚崧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錚崧(下稱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2039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於107 年10月8 日送達至被告住所地即臺中市○○區○○路00號3 樓,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故將判決正本交付予被告之受僱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被告雖於107 年10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僅記載「為聲明上訴事: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錚崧因詐欺案件經台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2039號判決在案,上訴人對是項判決尚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二、上訴理由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之規定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謹先聲明上訴,狀請鈞院鑒核為禱!」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1 份得參,嗣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於107 年12月28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8 年1 月4 日送達至被告上址住所地,復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而將裁定正本交付予被告之受僱人收受,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存卷足考,而被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