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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光進陳鈴香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宜界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鄭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宜界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其所涉犯罪嫌乃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業經起訴,其畏罪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7 年11月9 日起羈押在案。茲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相互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仍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2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8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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